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《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》的決定
洛陽市人民政府令
第74號
《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已經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市長 李貴基
二○○五年七月二十六日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洛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《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“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,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儲存、加壓,再供用戶飲用的形式”。
二、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“受其委托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(yè)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”的內容。
三、刪去第四條。
四、原第五條修改為“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,產權單位在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時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(yè)簽訂協(xié)議,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”。
五、原第六條、第七條合并為一條,內容修改為“獨立系統(tǒng)的二次供水設施和與建設項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,應當經驗收合格,方可投入使用”。
六、原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“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,維護二次供水設施完好,定期進行水質監(jiān)測,保證用水安全”。
第三款修改為“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情況的監(jiān)督檢查,幫助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確保用水安全”。
七、原第十五條“二次供水使用單位”修改為“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”,刪去“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(yè)”的內容。
八、刪去原第十六條第一款中“或其委托的供水企業(yè)”、“補辦手續(xù)”、“吊銷‘二次供水準用證’”的內容。
九、刪去原第十八條、第二十條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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